指定传感器、执行器品牌和型号的若干提示

每个人的喜好不同,每个厂家对供应链的控制能力不同,每个技术团队对电子元器件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样。

说到传感器精度(分辨率),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误区:你的传感器如何、他的传感器如何。实际上,传感器行业的技术,绝大部分都垄断在国外公司手里,我们中国人只是拿来用,而没有能力去做研发。客户需要多大精度的传感器,物联网公司就去找多大精度的传感器,回来接上交付客户。物联网公司只是传感器的搬运工。


千万不要以为物联网公司自己生产传感器,基本上大家都是根据客户精度的需要,采购相应精度的传感器,接上信号采集主板后交货。举例来说,最简单的温度传感器,有几百种规格,上千种封装形式。

在规模量产时,用户可以指定传感器的品牌、型号、批次,由物联网公司来接入用户指定的传感器。这里面有一个接入成本,也就是读取、校正、传送和适配的一个研发过程。这个过程的成本根据文档资料丰富程度、采集(AC/DC转换和编码)难度、校正算法、传送字节大小、电路适配方法而定。举例来说,EC/PH传感器,为了验证准确程度,需要用很多种溶液和试纸,瓶瓶罐罐一大串,过飞机、车站安检都是问题,只能用汽运快递。麻烦不?比这麻烦的事情有更多,为了达到一个检测目标,采购、比较不同型号的材料可能就需要几万到几十万的材料成本。这些成本,都由客户来承担。

一般来说,物联网公司的经验适合于通用的场景,但一些对精度有特定需求且可以负担研发费用的客户,可以采用这个方法。同样道理,电机、继电器、接触器、空气开关、变频器这些执行器,客户都可以指定品牌,或者由客户自行采购、自行安装。执行器比较简单,所以大家已经习惯指定仔细熟悉的品牌和型号。

传感器的水非常深,行业高度细分化,一些公司只生产一种型号的传感器。单纯是传感器的选型和网络接入,每个种类的传感器,都需要投入不菲的资金,绝非普通终端客户可以承担的。为了避免资金、人力进入这个高危的作业区,一线大公司也是通过外购、外包来完善传感器类的产品线。

如果没有大笔资金,单个项目的利润没有超过百万,尽量不要自行指定传感器,风险极高,且项目周期会不可控。如果前人对某个场景已经将传感器选型确定,大可以直接使用,因为这属于已经验证过的,别人已经踩出路子了。

多次增值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价值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第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 《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以上内容和以下内容完全无关。正文是:

你花1毛钱买了一颗钉子,用在航天飞机上,结果这枚钉子断了,整个航天飞机由此爆炸,应不应该将所有的责任由卖钉子的杂货铺老板承担?

你买了一台电脑,用来管理一个庞大工厂的ERP系统,突然硬盘坏了,你去电脑城找售后,厂家会不会赔给您整个工厂停产的所有损失?

反过来,杂货铺老板会说,早知道你用在航天飞机上,这枚钉子应该卖给您100亿美元;电脑商家会说,早知道你用来管ERP,一个硬盘应该要你30万。但是,如果真的收你这么多钱,你肯定也不会买。

事情总有解决过的先例。针对这种情况,有保险公司就出了《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这类险种。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此外,还有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请自行搜索相关知识。

那么好了,问题貌似有了解决之道:如果最终客户不放心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可以和供货商洽谈,商量投保“产品质量险”、“产品责任险”。这两个险种的最终受益人都是最终客户,所以买保险的钱最后还是会转嫁到最终客户头上。比如说,现在的房屋租赁税,尽管明文规定应该房东交税,但交税的真是房东吗?

产品质量险和产品责任险对企业的要求都比较高,投保和审核的周期长。还有,你要求供货商的零配件要有 产品质量险和产品责任险,你最终集成的产品是不是也应该有这两种保险?再次提醒:保费和投保审核周期两个因素需要考虑啊。

在购买某项产品和服务时,供应商应该承担的售后、维保责任,这部分是采购商花钱买来的,供应商的责任也止步于此,因为交易是首次增值;作为采购者,将买回的零配件集成到自己的产品中,必须要考虑清楚自己的采购风险和二次销售的责任承担能力,此时整个产品经过二次增值过程。二次增值的不光是产品价值,还有扩大了的产品责任。增值了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价值同属于本阶段的经手人。

以此类推,三次增值、四次增值、五次增值…… 每次增值过程中,产品价值和产品责任都是在本阶段内对等的,而不是只承认正向利益,却逆向反推责任。